《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審判規則》第九條公開開庭,公民可以旁聽。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發布旁聽席位,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旁聽案件。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
(壹)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