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當事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時,看守所不要求當事人穿統壹的衣服和褲子。當事人可以穿自己或家人給的衣服、褲子,但壹般要求不得佩戴金屬飾品(包括金屬紐扣、拉鏈)。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由看守所負責羈押。法院判決生效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不滿三個月的,由看守所負責執行剩余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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