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並且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致使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個人未經批準侵占集體土地的,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