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看守所實施細則
(壹)審查法律文書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拘留證收押。
2.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羈押許可證、拘留證和上壹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在兩地看守所收押。
3.變更管轄的,應當憑辦案機關變更管轄的法律文書和指定管轄的決定書將案件收押。
4.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羈押的,憑通緝令或者縣級以上羈押機關的公函,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予以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