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不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的舉證責任,應當是出借人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人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承擔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對其還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只有借條不能認定為借貸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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