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未滿16周歲的公民,欲變更現姓名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年滿16周歲的公民,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有關證件、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進行變更,並交驗照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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