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四種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法院壹般會同意: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有突發疾病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