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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申請傷殘鑒定嗎?法院在什麽情況下允許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可以重新申請傷殘鑒定的情況有: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質證後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 (壹)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專家意見明顯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照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鑒定意見中的缺陷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復審等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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