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居間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