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管理標準(試行)》的通知交運發[2012]33號
第四十五條
道路客運企業在安排運輸任務時,應當嚴格要求客運駕駛人24小時內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2小時,但每月累計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靠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
單程裏程超過400公裏(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裏)的客運車輛,企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客運駕駛員。對運行在超長線路上的客運車輛,企業要積極探索接駁運輸方式,創造條件,保證客運司機停車換人和地面休息。對於長途臥鋪客車,企業要合理安排航班,盡量減少夜間運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