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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機動車被扣留

法律解析: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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