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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擔保協議(投資擔保協議)

答:投資保證協定,其模式由美國創立,後來被壹些擁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國家模仿,所以也被稱為美國式雙邊投資協定。其特點在於為國際投資活動中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障,特別是與國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相結合,為其提供了國際法上的前提和保障。因此,這類協議主要規定了代位求償權、爭議解決等程序性問題,其主要內容為:(1)保險範圍,即規定了政府可以擔保的政治風險種類。通常是指經壹締約國國內法批準,由另壹締約國境外投資保險機構承保的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政治風險。(2)代位權。締約壹方境外投資保險機構根據承保合同向投資者支付政治風險損失賠償後,有權取代投資者的地位,取得相應的所有權和請求權,並實施代位求償。(3)爭議的解決。規定解決締約國之間因條約的解釋和履行而產生的爭端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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