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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章程發生沖突時,先有民法通則還是公司法?

當關於公司的規定有沖突時,首先使用公司法。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律優於舊法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具有同等位階效力的法律之間)。比如民法通則和公司法都有關於公司法人的規定。但涉及公司法人的法律問題應首先適用《公司法》的規定,《民法通則》關於公司制度的規定只有在沒有時才適用。強制性法律優於任意性法律(當對同壹事項存在具有同等效力的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時,適用該原則)。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物權法和合同法是同壹位階的法律,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因此可以按照上述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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