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