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在法律層面上並沒有關於待崗待遇的具體規定,但是在壹些地方性法規中有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因勞動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歇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提供的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在壹個以上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