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勞動法律監督員組成,主任由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擔任,其他勞動法律監督員從同級工會會員中選舉產生。
擁有三名以上女性雇員的雇主至少應有壹名女性勞動法監督員。
地方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擔任特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
勞動法律監督員的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特邀勞動法律監督員的任期根據聘任協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