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004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2,2004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公布實施)。)
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06年10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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