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器械;(3)古舊書籍;(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