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壹條。
對查獲或者到場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與案件有關的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等違禁品或者危險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返還。安全檢查不需要檢查證書。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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