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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開工令的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性:

開工令發出後三個月內必須開工。開工令是署長簽發的書面文件,允許開工,簽發開工令的日期為工程項目的實際開工日期。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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