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意見》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2.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