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快遞員將快件放在菜鳥驛站或其他代收點是否合理?

快遞員將快件放在菜鳥驛站或其他代收點是否合理?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投遞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第3部分,5.4.1交付形式應主要包括按姓名地址當面交付、用戶自行交付或與用戶協商交付三種形式。如果快遞員未經妳同意就將快件放在菜鳥驛站或者快遞代收點,是違法的,妳可以向快遞公司投訴反映問題。
  • 上一篇:京都議定書(關於工業二氧化碳排放)。
  • 下一篇:聯合國常務副秘書長的工資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