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