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壹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 gt按照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按照& gt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