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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民主協商程序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視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十四條規定,不宜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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