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們是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我們的基本國策,所以法律神聖不可侵犯,情緒不能大於法律。
第二,規律是客觀存在的,情緒是活躍的。感情大於法律,就沒有公平,社會就會混亂。
第三,情緒是非理性的,是不斷變化的,變化的事物不能淩駕於不變的事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