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勞動檢查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工資;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其他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