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民事訴訟中的第46條及其譯文。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並在訴訟開始時提出;如果他在訴訟開始後才知道撤回的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申請。
在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的案件作出決定之前,該審判人員應當暫時停止參加訴訟,但是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