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即當事人可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自主申報;
2、轉讓,即當事人可以通過與他人訂立轉讓協議的方式取得商號權。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由申請人自主申報。
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對擬使用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較和篩選,選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企業名稱。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人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企業名稱近似而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轉讓或者授權他人使用企業名稱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