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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彈性工作制的規定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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