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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五十條的具體內容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用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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