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根據第四十四條前兩款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其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至於每月只能休息四天,勞動法的相應規定是,用人單位應確保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因具體情況詳情不詳,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果發生勞動爭議,而企業內部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無法解決,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一篇:口頭傳喚的性質下一篇:老板說要給我股份,具體要走哪些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