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公安人員可以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