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關聯公司的認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壹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所有權或者控制權關系;(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