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壹)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未經依法許可從事便民勞務活動的;(二)未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許可或者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