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半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至壹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兩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中不得約定試用期。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壹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壹條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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