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但有特殊原因的,在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