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可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雇員和企業簽署。有工會的企業由職工和企業推選的代表簽字。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