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勞動報酬;其次,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決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