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員工曠工遲到如何處罰;僅在第四條中授權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縱觀所有的勞動法規,都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的罰款數額,由企業決定,壹般不得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