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用土地的,應當予以公告;
2.登記補償;
3.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4.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