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設立,具有相應資質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型經濟實體。物業公司與業主或使用人是平等的主體關系,屬於服務性企業。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約定,對特定區域進行專業化管理,並獲得相應報酬。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