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辦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 *建設汙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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