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規避: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故意創造或改變某種連接點,以規避對其應適用的法律,從不使對其有利的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當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關系連接點,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