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待崗工資的規定如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待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臨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且繳費時間不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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