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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個人的壹切合法權益。以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勞動者真實意願強行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對於無效的書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不必遵守,不遵守不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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