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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采取的壹種法律保護措施。其主要形式是要求公司員工在任職期間和離職後壹定時期內不得與公司業務發生競爭。科技部在65438-0997《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有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意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相關人員在離開本單位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其他單位工作,不得生產或者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還規定,有競業限制協議的,單位應當向相關人員支付壹定的賠償金。競業限制協議主要是限制員工離職,以防止員工與公司競爭,侵犯原公司的技術/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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