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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試題

1.試用期違反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2.收取按揭付款時出錯。《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解雇錯誤。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須有相關證明。“業績不理想”這種寬泛的解釋根本不能作為證明。

如單位證明楊小姐不能勝任工作(附崗位標準及考核結果等。),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在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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