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取按揭付款時出錯。《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解雇錯誤。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須有相關證明。“業績不理想”這種寬泛的解釋根本不能作為證明。
如單位證明楊小姐不能勝任工作(附崗位標準及考核結果等。),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在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