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聘用,但未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續簽,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勞動者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