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崗位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壹經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如需調整,應依法協商同意。但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根據經營情況或者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是合理的。《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這壹條,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員工的崗位?,應理解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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